一、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業經2019.11.12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二、依據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會每年應依據第六條及第八條之評估程序及評估指標執行內部董事會績效評估。 本公司董事會績效評估之執行,應至少每三年由外部專業獨立機構或外部專家學者團隊執行評估一次。董事會內部及外部績效評估結果,應於次一年度第一季結束前完成。

第四條
本公司董事會評估之範圍,包括整體董事會、個別董事成員及功能性委員會之績效評估。評估之方式包括董事會內部自評、董事成員自評、同儕評估、委任外部專業機構、專家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績效評估。

內部績效評估

112年
111年
110年

外部績效評估

111年
評估結果提報董事會

外部績效評估(改善計畫)

1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