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二)各次董事會利益迴避執行情形如下:


董事會日期 姓名 議案內容 利益迴避原因 備註
112.03.09 劉柏園 薪資報酬委員會建議112年董事及經理人薪酬案 董事兼任經理人 離席不參與討論及表決
112.05.10 劉柏園 111年度董事酬勞及經理人員工酬勞分配案 董事兼任經理人 離席不參與討論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