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二)各次董事會利益迴避執行情形如下:


董事會日期 姓名 議案內容 利益迴避原因 備註
111.06.16 劉柏園 經理人酬勞分配一一○年董事酬勞分配
經理人酬勞分配
董事酬勞分配
董事兼任經理人
離席不參與討論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