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二)各次董事會利益迴避執行情形如下:
董事會日期 | 姓名 | 議案內容 | 利益迴避原因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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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6.16 | 劉柏園 | 經理人酬勞分配一一○年董事酬勞分配 經理人酬勞分配 |
董事酬勞分配 董事兼任經理人 |
離席不參與討論及表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