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 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 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 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 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